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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志愿服務記錄辦法

時間:2019-02-25 來源:中國志愿
民政部關于印發《志愿服務記錄辦法》的通知

民函〔2012〕3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加快建立志愿服務記錄制度,推動志愿服務健康有序發展,現將《志愿服務記錄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2012年10月23日

志愿服務記錄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范志愿服務記錄工作,維護志愿者和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推動志愿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志愿服務記錄,是指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以紙質材料和電子數據等載體記錄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的信息。

  志愿服務是指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自愿奉獻時間和智力、體力、技能等,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的公益行為。

  第三條 志愿服務記錄遵循及時、完整、準確、安全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用于商業交易或者營利活動,也不得侵犯志愿者個人隱私。

  第四條 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安排專門人員對志愿服務記錄進行確認、錄入、儲存、更新和保護,并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對志愿服務記錄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志愿服務記錄應當記載志愿者的個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務信息、培訓信息、表彰獎勵信息、被投訴信息等內容。

  第六條 志愿者個人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服務技能、聯系方式等。

  需要增加志愿者其他個人信息的,必須征得志愿者本人同意。

  第七條 志愿服務信息應當包括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項目)的名稱、日期、地點、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服務質量評價、活動(項目)負責人、記錄人等。

  第八條 志愿服務時間是指志愿者實際提供志愿服務的時間,以小時為計量單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時間。

  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對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務時間進行核實和累計。

  第九條 志愿服務活動(項目)結束后,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對志愿者所承擔工作的完成狀況和服務對象的滿意程度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條 培訓信息應當包括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有關知識和服務技能培訓的內容、組織者、日期、地點、學時等。

  第十一條 志愿者因志愿服務表現突出、獲得表彰獎勵的,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記錄。

  第十二條 志愿者在志愿服務中被服務對象投訴、經核查屬實的,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予以記錄。

  第十三條 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向志愿服務活動(項目)負責人、志愿者、志愿服務對象及時采集志愿服務信息。

  第十四條 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將志愿服務信息記入志愿服務記錄前,應當在本組織或機構內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記入志愿服務記錄。

  第十五條 志愿服務記錄應當長期妥善保存。未經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務記錄。

  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利用民政部志愿者隊伍建設信息系統以及其它網絡平臺,實現志愿服務記錄的網上錄入、查詢、轉移和共享。

  第十六條 經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務記錄可以在其加入的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之間進行轉移和共享。

  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對接收的志愿服務記錄進行核實,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志愿者需要查詢本人志愿服務記錄或者因升學、入伍、就業等原因需要出具本人參加志愿服務證明的,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志愿服務證明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務時間和內容。

  第十八條 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將志愿服務記錄情況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組織或者機構對志愿服務記錄進行管理,并將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十九條 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將志愿服務記錄與志愿者的使用、培訓、評價、保障、獎勵掛鉤。

  第二十條 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在招募志愿者時,應當優先聘用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并根據志愿服務記錄情況安排志愿者參加所需要的培訓。

  第二十一條 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以服務時間和服務質量為主要內容的志愿者星級評定制度,對獲得相應星級的志愿者予以標識,并推薦參加相關評選和表彰。

  志愿服務記錄時間累計達到100小時、300小時、600小時、1000小時和1500小時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請評定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志愿者。

  第二十二條 鼓勵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依托志愿服務記錄,建立健全志愿服務時間儲蓄制度,使志愿者可以在自己積累的志愿服務時數內得到他人的無償服務。

  第二十三條 鼓勵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對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表現優異的志愿者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鼓勵有關單位在招生、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和錄取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

  第二十五條 鼓勵博物館、公共圖書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公園、旅游景點等場所,對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二十六條 鼓勵城市公共交通對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給予票價減免優待。

  第二十七條 鼓勵商業機構對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第二十八條 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志愿服務記錄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孔嶠嶠 標簽:民政部,志愿服務,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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